后面就是人民公社,这个是58年开始的。
公社时期年限长,政策也是多变,除了开头的三年没有什么具体的章程,搞一平二调三收款之外,其他的跟高级社差不多,只是更大。
后面人民公社土地实行三级所有制,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三级管理。
政策随着当时的形势而变动,隔一段时间可能就有些变化。
当时的粮食分配,就是大家熟悉的——人七劳三,具体可以看282章。
但是这其中,分配制度对副业少,以农业为主的生产队是很不利的。
主要体现在人口多,劳力少的家庭,存在多分配的现象。
人口少,劳力多的家庭,原本应该要多分配的,可最后分配的却没有那么多。
因为一个生产队,粮食是先“人七”分配后,再来按劳分配的。粮食是个消耗品,不可能等将一年的收获放在最后一起分配,都是收获一次分配一次,都等着粮食下锅。
粮食总量是不变的,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按“人七劳三”分配,分配的粮食多。年终再分配时,可能劳动力分配的粮食还抵不上口粮多分配的粮食。
这就会出现倒挂户,也就是欠生产队的粮食,当时是折算成资金,也就是欠生产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