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3章 汉48

汉武帝时期,出于加强皇权、弱化相权的目的,设立内朝逐步对相权进行削弱,并通过频繁更换宰相以及以细事诛杀宰相来加强皇权、树立自身对中央政权的控制。内朝的设立在完成上述目的之后,在汉武帝统治期间对外战争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内朝作为一项制度其自身的就不是完善与成熟的。 内朝具有根源于皇权的巨大的依附性,脱离皇帝领导,内朝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存在。

同时,宰相不得过问内朝事务,也使得内朝成为政权内部一个相对于外朝的独立单位。总之,从中央集权的角度来看,内朝的设立增强了皇帝对朝政的控制权,使得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得以宰相为首的外朝逐渐退化成为一个大政方针政策的执行机构。 除了丞相制度外,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军事、政务和监察,与丞相统称为“三公”。“三公”之下,设有掌管国家军政和宫廷事务的“九卿”。

地方行政机构,除沿袭秦朝的郡县制外,汉初还分封诸侯王,形成郡国交错的局面。郡县官制承袭秦朝,封国官职仿照中央。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仍为乡、里。这样就恢复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统治机构。 折叠选官制度 汉初,官吏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按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二是选自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

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如果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即可由郎官中选用。军功地主到武帝时已经没落。郎官多出自“任子”或“赀选”,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因此,汉武帝即位后,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在除沿用上述制度外,颁行了一套新的选官制度: 察举制。汉文帝时已有“贤良”、“孝廉”之选,但未形成正式制度。武帝时,开始明文规定下来,凡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推举,经过考核,任以官职。不久又规定依人口的数量,按比例选举,取消了资产的限制。这样使察举制逐步完善。

“征召”制。征召那些有一定能力而又不肯出仕的人,由武帝召见,确有才能,授予官职。与此同时相配合的还有“公车上书”之制,天下吏民上书言事,如有可取者,即以其所长,授以官职。 博士弟子考试成绩优异者,也可入仕。公元前124年,汉武帝采纳公孙弘的建议,置五经博士弟子,每年考试,凡能通一经以上者,可补文学掌故的官缺,成绩得甲等者并为郎官。武帝通过这些措施,选拔了一批有才能的人,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统治机构。

法律

刘邦在入关之初的时候就约法三章,但只是临时措施。西汉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除去秦律夷三族及连坐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三章,合为九章,故称《九章律》。除了法律之一,皇帝的命令也起法律的作用,必须无条件执行。[

经济

农业

牛耕普遍,铁农具推广 西汉时牛耕更加普遍,在黄河流域逐渐盛行起来,也存在用马耕地的现象。铁制农具的制作与使用比较广泛,在汉武帝时期,冶铁业归国家垄断,铁器的推广更为迅速。不但中原地区普遍使用铁器,而且推广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铁制农具的种类也增多了。仅铁犁中,就有铁口犁铧、尖锋双翼犁铧、舌状梯形犁铧,还有大型的犁铧。水利工程的大量兴建,耕作技术有了显着的改进。

特别是在山东安丘、河南中牟和陕西西安、咸阳等地都发现有铁犁壁。犁壁的发明是耕犁改革中的一个重大发展。没有犁壁就起不到碎土、松土、起垅作亩的作用。 治理黄河和兴修水利 西汉的水利事业比战国时期有了新的发展。突出的是治理黄河和关中等地兴修了一些较大的水利工程。汉初,黄河屡次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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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32年,黄河又在瓠子(今河南濮阳西南)决口,泛滥成灾,遍及16郡。公元前109年,汉武帝征调几万民工前去修治。经过这次治理,黄河在八十年间没有发生大灾。治理黄河是西汉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 汉武帝时在关中开凿了几条较大的灌溉渠。公元前129年,为了转输由关东西运的漕粮,在徐伯的领导下,征发几万民工开凿了与渭河平行的漕渠。漕渠在渭河南岸,东注入黄河,长达一百多公里。

修成后,不仅使这一段的漕运时间缩短一半,而且使沿渠两岸万余顷地受益。 与此同时,又修龙首渠。这条渠是从陕西澄城县状头村引洛水灌溉陕西蒲城、大荔一带田地。渠道要经过商颜山。这里土质疏松,渠岸易于崩毁,不能采用一般的施工方法。于是发明了“井渠法”,使龙首渠从地下穿过七里宽的商颜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

公元前111年,在郑国渠上游修了六条辅助的小渠,称六辅渠。公元前95年,从仲山口引泾河至栎阳,这就是白渠。全渠长近二百里,灌溉农田4500余顷,水中泥土又可肥田。此外,又在东泰山下引汶水灌溉农田,在甘肃境内引黄河水灌田,在安徽境内引淮水灌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