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 策划的订单(四)

小法庭 柳知非 1433 字 2个月前

白检没有反应时间,但审判员的问话他必须回答:“哦,法官,不是这样。货……货确实是我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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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后陈述不一,以哪一次为准?”

“以这一次为准。”

“你的意思是,货是你自己买的,与公司无关,对吗?”

“对。”

审判员停顿了一下,继续问:“货款是谁付的?”

“我付的。

“你支付货款的钱从哪里来?”

“嗯……是这样,钱是我从公司借的,转到我的银行卡上。”

“收到货之后,你是怎么处理的?”

“我交给了公司。”

“公司用完之后呢?”

“我就申请退货。”

白检意识到自己掉入了一个陷阱。刚才和审判员的一问一答,看起来如行云流水,实则暗藏“杀机”。白检自知失言,但已无法挽回。

“你真无耻!”严妍突然情绪失控。

审判员厉声对严妍说:“被告代理人,请不要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如再犯,法庭将给予训诫。”审判员又面向白检:“被告,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示意白检先发表辩论意见。白捡摇头晃脑,振振有词,似乎想弥补刚才输掉的一回合:“法律不是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吗?注意到了吗?我退货不需要理由,我这是遵守法律规定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7天,他们店规定是15天,这两个订单,我都是在第6天的时候申请的退货。”

庭审完毕之后的第七天,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网络买卖合同也不应当例外。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网络买卖合同之时,被告是真诚地相信原告是为了生活所需而购买商品,并且相信被告不会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原告也利用了被告的这种信赖,如果原告事前告诉被告他将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被告就不会同意与原告缔结网络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表明他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网络买卖合同的意愿,而是在使用商品之后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来达到无偿使用商品的目的。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七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不久,严妍听说有两家婚庆公司向白检追讨欠款,因为个人向公司的借款没有归还。

肖问豪根据这一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策划的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