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种变现模式(11)

它的变现模式不是说你持有多长时间,就能给你什么样的一个回报。就算你持有的时间很长,但只要你持有的时间不对,它仍然不会给你回报,而且还有可能会让你亏得一塌糊涂。实际上,这种权益类的变现模式不受大多数人的待见,而且他们也不懂得怎么样去做变现。

所以,大多数人倾向于债权型的变现模式,而不适应于权益类的变现模式。主要因为他们没有这方面的学识,也没有这方面的认知,更没有这方面的实操经验。

个人时间变现的三种模式

其一,1 分时间出售 1 次

一个人的时间终归是有限的,且一日仅有二十四小时,并非所有时间皆可售出,未售出的时间则直接过期,徒然消耗而已。

拥有固定工作之人,相当于将自身时间按月、按年整批售予公司,故而难以实现单位时间价值的最大化。

自由职业者,其收入或不稳定,然每一笔收入的单位时间收益,相较同性质工作的批发价,实要高出许多。

有固定工作者,法定工作日、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实则皆包含于打包之内,故而随时加班、无偿加班,并不违背价值规律。

盖因固定工作者以打包换取稳定收入,如此计算,单价实不高,而众多人希冀通过加班以增自身竞争优势,即通过降低其单价来与同事展开价格竞争。

2、同一份时间多次被出售,最为典型的当属作品的创作者,例如书籍和影视作品的创作者。

这一类其实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在一定时间内的辛勤劳作,多次出售成果,然而收入却难以实现财富自由,只能持续不断地埋头苦干,以获取微薄的收入。而第二阶段,前期投入的时间所创造的作品出售次数已然足够之多,亦或所获利润颇为丰厚,无需再费时费力工作,此后的收入亦能超过支出,至此,便可达到财务自由之境。多数演员并不属于此类。演员登台表演一场,仅仅是将一份时间出售一次,参演一部影视作品,也不过是一次性领取劳务费罢了。当然,也有以股份形式合作的演员,此则属于第三种模式。

3、购买他人的时间再转手卖出,时间中间商实则就是创业与投资。自己当老板,招募一些人为你效力,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购买了那些人的时间,进而创造出产品并将其推向市场。而投资人从本质上讲,是购买创业者的时间,或者说是更具能力之人的部分时间。因此,投资人必须坚信创业者在其所选定的道路上的能力、素养以及所拥有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