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章 婚姻法

4. 登记:公示无异议后,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颁发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姓名权:夫妻双方均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变更姓名。

2. 人身自由权:双方均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不受对方非法限制和干涉,可自由参与社会活动、从事合法职业等。

3. 财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可依法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4. 相互继承权: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二)义务

1. 忠实义务: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婚外性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损害婚姻关系的行为。

2. 扶养义务:在一方生活困难、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另一方有给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3. 家庭事务分担义务: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照顾子女、赡养老人、操持家务等。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家庭事务,保障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四、婚姻的终止

(一)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1. 双方自愿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议书需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经过60日冷静期,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2.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晨曦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局将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如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等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1. 子女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