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又被删除了,写的是港岛现在发生一切的原因,实在想不清楚为什么会有人举报,难道是骂了英国人影响到了一些人?)
在英国人管理时代,港岛的立法局从来就不是民选的,由于它一直是由港督所指派,所以才叫‘局’,叫做立法局,意即它是行政结构的一部分。
但是在九五年,港英政府破天荒地产生了一个民选的‘立法会’,其目的,就是英国人在临走之前,要制造一个英文里说的“期望高涨、无法满足的革命”,一个英国人都无法满足的革命。
在二零一六年,港岛立法会惊爆宣誓闹剧,部分新当选议员企图涂改就职宣誓的誓词,另外还有人趁机冒出分裂的主张,凡此种种,俱是证明了英国人临行前蓄意在港岛制造“期望高涨、无法满足的革命”的确见效了。
还有一个例子,有两个在港英时代维持港岛治安很关键的重要法规,被英国人在临行前贸然取消了。
一个是“公安条例”,另一个是“社团条例”,在公安条例没有取消的时期,如有人群要上街示威游行,非得先向港岛警察申请并取得许可执照,如警察不批准,游行就是非法,警察立刻可以抓人。在公安条例取消以后的港岛,示威游行的人群,只需要在上街游行的同时向警察通知一声就够了。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九七年港岛回归以后,动不动就有示威游行发生。
在以前的社团条例之下,港督对于任何港岛社团,只要他怀疑有里通外国的情形,立刻可以宣布这个社团为非法组织,并吊销它的执照,其中包括接受国外的捐款。
今日回头来看,英国人将这两个法律取消,其用心凶狠恶劣,实无以复加。
港英时期另一个重要机构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它们沿袭了英国的传统,属于判例法系,法官的判决在司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这与内地实行的大陆法系截然不同。法官的任免也沿袭了英国的终身制,一旦港督任命,除非死亡或主动退休,法官可以终身任职。
在港英时期,任命的法官绝大多数为英国国籍,这一问题遗留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