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 法不辨不明
方轶清了清嗓子继续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二零零九年,而贵院查封欧洲花园房产的时间是二零一二年,符合上述(一)的规定。原告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符合上述(二)的规定。
虽然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只有总购房款的百分之四十,不足总购房款的百分之五十,但是造成原告未能支付购房款的原因是乾坤置业违约,不是原告的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其已经实际占有房产,并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排除被告对原告房产的强制执行。
完毕。”
“被告答辩。”中年男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应向乾坤置业支付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购房款后,才享有排除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权利,现原告仅支付了百分之四十,不应享有相应权利。
另外,被告已经就原告名下房产情况申请了法院进行调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仅凭原告的陈述,应以调查结果为准。
答辩完毕。”坐在被告席上的老律师道。
在他看来,“支付购房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一条是硬性规定,是不可能被突破的,所以这个案子九成九能赢。他之前也是这么跟银行的人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