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你们说第三人转给被告的钱是无偿赠与,除了已经提交的证据外,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钱是无偿赠与?”女法官问道。
“没有其他证据,这十五万三千元,是分批转的,小额的款项一二百元,大额的款项三五千元,因第三人和被告双方存在非正常关系,从常理来讲,这些钱都应该属于赠与。”女律师辩解道。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与被告是共同居住生活,还是偶尔住几天?”女法官问道。
“基本上在原告不在家期间,第三人都是在被告处居住。”方轶道。
“原告,你的工作性质是什么样的,是否需要经常出差?”女法官问道。
“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担任总经理,所以属于常驻外省,每隔一段时间可以休假。”女律师道。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这是事实,只要法官到单位一调查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师犯不着为这事撒谎。
“第三人,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胖子,眼神中闪过一丝厌恶。
“是,我媳妇经常不在家。所以我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三人的态度很好。
“第三人,你是经常居住在被告处吗?”女官问道。
“大部分时间是在她哪居住。”第三人道。
“伱是做什么工作的?”女法官问道。
“我在县里开了一家劳务公司。”第三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