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6章 这事闹的!
“针对杜金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问题,我跟您的意见不一致。对行凶的认定,应当遵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为把握的标准。
杜金全开始阶段的推搡和踢打行为不属于‘行凶’,这一点我没有意见。但是从他自车中取出砍刀,开始击打孙奎之时起,我认为他的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
而且杜金全当时的攻击行为特别凶狠,其所持砍刀属于管制器械可轻易致人死伤,当时杜金全又喝了酒,随着事态发展,接下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难以预料,孙奎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
您刚才也说了,杜金全具体持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不确定,这正是许多行凶行为的特征,但并不是认定的障碍。因此,我认为杜金全的行为符合‘行凶’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行凶’。”方轶说完看向对面的两位检察员,目光坚定。
方轶为什么首先强调杜金全的行为属于“行凶”,是有原因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方轶的目的就是要将孙奎的行为定义为特殊防卫,最终认定孙奎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先找到一个支撑点,而杜金全的行为恰好符合“行凶”的特征,为方轶提供了支撑点。
“方律师,您继续。”资深女检察员点头示意道。
“第二,关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截止杜金全离开现场前,他的侵害行为一直处于‘正在进行’状态,没有结束。”方轶道。
“我也看了看卷,在杜金全手中的砍刀脱手,孙奎抢到砍刀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应该算是已经结束,他对孙奎已经不存在侵害。所以我认为自孙奎拿到砍刀后,杜金全的侵害行为已经终结。”曹晓雪接过话茬道。
“方律师,您说说您的理由。”资深女检察员看向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