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法官核实完被告人身份信息,宣读完被告人权利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宁金凤,女,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八月,被告人宁金凤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的金凤繁殖有限公司向省林业厅申请了繁育鹦鹉的许可证,并获得了金头鹦鹉、蓝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十二种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此后,经省林业厅批准,宁金凤从飞腾鸟类物种保育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百三十只鹦鹉用于人工繁育。
二零一四年十月,宁金凤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六只人工繁育的蓝和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金头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灰鹦鹉等,以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花鸟市场的宠物店主张有生(另案处理)。
经核查,宁金凤非法出售的六只鹦鹉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Ⅱ的物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入《公约》附录Ⅰ中的鹦鹉2只,列入《公约》附录Ⅱ中的鹦鹉4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宠物店老板张有生的供述;
2.被告人宁金凤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查获鹦鹉六只;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 张有生向宁金凤支付鹦鹉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