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单位多次上门催讨拖欠的款项,钟兰英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不支付各被害单位合计价值人民币九十余万元的原材料货款及加工费等款项。
随后,被告人钟兰英将兰英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分批转入个人账户,或以差旅费等名义提取现金,利用上述方式转移公司财产。
案发后,钟兰英支付部分货款后仍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合计八十二万余元。在本案开庭前,钟兰英的家属积极筹款八十二万四千元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我们认为,被告人钟兰英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她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数额、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退赔经济损失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兰英十年有期徒刑。完毕。”说完,女检察员放下了起诉书。
“被告人钟兰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男法官问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有异议,我本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合同是公司签署的,我只是公司的股东及实际负责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钟兰英淡定道。
毕竟她做了那么多年的生意,年岁大了,经得多见的也多,心里素质好。虽然不想坐牢,但事已至此,坐在法庭上,她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罚,只盼法院少判几年。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男法官道。
“被告人钟兰英,在被害单位上门找你所要拖欠的加工费和材料款时,兰英公司是否已经收到货款?”女检察员问道。
“收到了。”钟兰英道。
“既然收到了货款,为什么不支付被害单位。”女检察员问道。
“因为,过年前这段时间很多单位需要过桥资金,我想趁这段时间让兰英公司多赚点钱。”钟兰英道。
“你是怎么隐匿兰英公司资金的?”女检察员问道。
“我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兰英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又通过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支取了一部分现金。”钟兰英道。
“报销的费用有多少?”女检察员问道。
“很少,大约有一两万的样子,我记不清了。”钟兰英想了想道。
“兰英公司有几个股东?平时谁负责经营?”女检察员问道。
“兰英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只有我一个股东,由我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公司我说了算。”钟兰英道。
“审判员,我问完了!”女检察员道。
“下面由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男法官道。
“被告人钟兰英,你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财物制度?”方轶问道。
“有,我们每年按时向税务机关报税,有两名财物人员,平时都是按照要求进行的财务管理。”钟兰英道。
“是否经常有股东或者高管向公司借款?”方轶问道。
“兰英公司有报销和借款制度,平时很少有高管向公司借款,员工出差时有提前支取费用的情况。但是后期会提交相应的发票进行财务处理。”钟兰英道。
“你把兰英公司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后,是否存在支付情况?有没有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消费?”方轶问道。
钟兰英通过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支取的现金仅有一两万,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方轶把重点放在了银行账户的资金上。
“没有,这年头实体企业不好做,我们公司赚点钱除了发员工工资和付房租外,其实剩下不了多少钱。所以这笔资金虽然进入了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但是我没敢动用。”钟兰英道。
“你刚才说想趁着年底以兰英公司的名义将这笔钱放出去,作过桥资金赚钱,实际上有没有做?”方轶问
“没有,因为很多资金需求方我都不了解,不敢放款。”钟兰英道。
“你放款为什么要以公司的名义做?”方轶问道。
“因为资金是公司的,公司还有不少员工等着发工资过年呢,后期我要将资金再转回公司去做业务,运营公司。”钟兰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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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问问题是为了证明钟兰英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方轶问问题是为了告诉法官,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钟兰英自始至终没有使用过这笔钱。她转移公司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侵吞公司资产,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当然从目前的情况看,确实如此,但是如果钟兰英没有被抓,她会怎么安排这笔资金可就不好说了。不过那不是方轶要考虑的事,拿人钱财就要替人办事,没发生的事他不想多费心思去考虑,也没必要深究。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男法官道。
“经查,兰英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被告人钟兰英身为兰英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本单位与被害单位发生货物买卖和加工合同业务并收受被害单位交付的数额巨大的货物后,为一己私利,转移兰英公司财产并隐匿,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下面由被告人钟兰英自行辩护。”男法官道。
“我并没有侵吞公司财产的想法,之所以转移财产是为了公司利益,并非为我个人利益……”钟兰英手拿A4纸,说话不紧不慢,很有条理。
她所说的内容,是在方轶与她最后一次会见沟通辩护方案后,她自己总结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