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排除现在为王亮提供辩护的律师水平比我高,更了解案情,说不定能找到突破口。”方轶道。
“那赵鹏呢?他只是在法庭上做了个证,什么好处都没捞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证词能当犯罪证据吗?
律师跟我说,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证言不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而且他的行为也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孟总道。
他的想法很简单,两个人,不管是哪一个,能捞出一个是一个。
“我认为,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故意作伪证,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并造成红太阳广告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赵鹏确实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方轶想了想道。
“嗯,后来我咨询了个当律师的大学同学,他跟我说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等。他说必须得是‘物体化’的证据,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方律师,你别笑话我哈,我理解他说的物体化是必须得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口说无凭,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孟总一脸认真的看着方轶道。
方轶一笑,心道:您这是变相让我评论同行的观点啊,这不是拉仇恨吗?得罪人的活儿我可不干。再说了,我有什么资格评论人家的观点,我又不是整天乱汪汪的“专家”。但是人家这么问了,不评论,但可以释明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