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致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孙大林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宣判道。
听到判决后,孙大林一下瘫坐在被告席上,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他虽然爱钻牛角尖,但不代表他在死亡问题上也那么执着,现在他心中的希望没了。
孙大林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方轶也觉得这案子判死刑太牵强了,与法律规定不符,回到律所后,当天下午便开始准备上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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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日后,刑事判决书下来了,方轶起草上诉状后,再次会见孙大林,跟他确认上诉的意愿,孙大林果断的在上诉状上签字,离开看守所后,方轶将上诉状提交给了中院。
不久后,罗达英抢劫案二审,在省高院开庭了。
方轶做了罪轻辩护,因为对控辩双方和上诉人对案件的事实均没有争议,仅就量刑有争议,所以案件审理的很快。
方轶依然坚持一审时的罪轻辩护意见,检察员坚持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庭审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罗达英携带斧头抢走银行储户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罗达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罗达英在犯罪中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任何伤害,在抓捕时也没有持械反抗,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罗达英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达英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达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