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不存在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可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须具有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就是必须先要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在案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人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逃跑。
实践中,行为人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有的是害怕被害人亲属报复而临时躲避,有的可能是在投案或者抢救伤者的途中等。
上述解释第三条之所以强调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区分上诉情况。
本案被告人赵刚在案发之时并未发现被害人,也未意识到撞到了被害人,他在离开事故现场时,并不确知其已肇事。在他装完渣土将车开出工地后,才在十字路口(案发现场)发现警察勘查现场,至此他才认为自己可能撞人了,其实他对自己是否真的撞人仍然不能确定。
由此可知,赵刚在发生肇事后,并不知道自己撞人,其继续去工地拉渣土,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
另外,在现实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属由于一时冲动难抑,对行为人实施殴打等报复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被告人选择离开现场,去交通管理部门投案,是符合普通人的思维逻辑的,不应被视为逃逸。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应减轻对其的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就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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