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专业选的好,天天是高考。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不学习等于逆水行舟,很快就会被同行甩出去十八条街,不仅在法庭上被法官看不起,被检察员藐视,就算是当事人也会抱怨投诉。
“赵律师说的对,我之前也研究了好久,翻看了不少案例,但是说实在的仍旧不是想的太明白。”孙律师很诚恳的说道。
“我总结了一点心得,不一定就对,欢迎在座的同行指正。
关于这类案件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判断:
一、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的经济基础或者其他关系。
二、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之债’。
三、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比如欠条、合同之类的文书,但是存在合理怀疑: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曾多次给曹文学发信,索要分成,虽然证据中只字未提是什么分成,但是根据被害人曹文学的陈述,他与被告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只合伙绑架过案外人。
其次,根据被告人高起原的供述,二人曾于绑架案外人前商量过赎金的分配比例,两人五五分,一共得到了赎金五百万元,他应该得到二百五十万元。如果没有好处,高起原帮着曹文学绑架案外人的目的是什么?无法解释。
最后,被告人高起原拟采取的犯罪手段是将被害人关进仓库,逼迫被害人还钱,不还钱就不放人,这与索债目的相当。
综上,不能排除被告人高起原为索要违法债务,企图绑架被害人曹文学的可能性。”方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