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8章 有人欢喜有人愁
“另外,从被害人抄起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持碎酒瓶找被告人索要钱款的行为中,也能看出被害人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报复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
此后,被害人李涛称要给被告人‘放血’,手持碎酒瓶向谷常富面部扎去。谷常富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
被害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互殴停止后,一方又突然袭击的情形。此时,双方不存在互殴的情形,被害人带人找茬,其目的在于殴打被告人出气,而被告人谷常富并无打架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行凶时被迫进行防卫,故被害人李涛属于不法侵害人。
被告人谷常富在被被害人刺伤后,为制止被害人继续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采取了抱住被害人李涛后腰的防卫方法,后由于地面湿滑,两人摔倒。
被告人谷常富系出于防卫目的,制止被害人李涛用碎酒瓶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李涛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是谷常富本人不可能意料到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谷常富与被害人在卫生间内争执结束后,被告人为制止被害人李涛突然袭击而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对实施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完毕。”方轶说完后,放下了手中的书面辩护意见。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明确要求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列举了典型案例。
指导意见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是该条中除了先动手的限制条件比较明确外,剩下“明显”、“过激”等词如何定义,太过模糊,仍然要看主审法官如何把握,很考验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和专业水平。
但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作者君看来,是法制的前进,法律规定更贴近实际,更接地气了,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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