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毛得文不具有杀人动机,也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但毛得文对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伤害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毛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驰车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鉴于上诉人毛得文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归案后如实交代,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辩护人恳请高院依法改判,建议对上诉人处以无期徒刑。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的毛得文,后者依旧在抽泣。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检察员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公诉人席。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案涉及的奔驰车系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的车辆,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
上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窃取被查扣的奔驰车属于盗窃公共财产,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应以盗窃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在窃取奔驰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完毕。”检察员抑扬顿挫的回应了方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