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谈培才得知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他后,并未找人,准备与覃雷明一伙人斗殴,他也不知道覃雷明会叫多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弄(打)他。
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被告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弹簧刀,不足以表明谈培才具有与对方打架或斗殴的故意。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谈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并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后,才反击的,而且被告人扎了被害人一刀后逃走。被告人并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
由此可见,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均不能表明谈培才事先准备工具是为了与被害人等人斗殴。
第二,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即使被告人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谈培才受到的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对方报复的时间、地点又不确定,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事前根本就没办法管)。被告人不被打,公安机关恐怕也爱莫能助。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为,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只能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而不能作防卫准备,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无效时才能就地取材或夺取对方工具进行防卫,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
被告人谈培才面对覃雷明等人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