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呢……这是真的,二审判我无罪?”老米一直盼着法院还自己一个清白,可当判决下来后,他又感觉有些像是在做梦,一会儿有罪,一会儿无罪,感觉有点像是坐过山车,又有点劫后余生的感觉。
“判决书就在我手里,我先给您拍照发过去,您先看看,明天上午我去北边的市里,正好给您带过去。
上次我跟您说有个客户对您的研究成果挺感兴趣的,正好明天我过去,您要是方便,我给您约下,见面聊聊?”方轶悠闲地晃着老板椅,说道。
“好啊,您约吧,我明天请你们吃饭。……别忘了哈,先把判决书拍照发我一份,有了二审的判决书,我就不怕那帮狗草的了,我看他们还怎么逼我交股权。”老米心中高兴,顺嘴爆了一句粗口。
“好,莪给您弄个pdf版,更清晰。”挂断手机后,方轶让云乔将刑事判决书弄成了pdf版,给老米发了过去。
十分钟后,老米拿着手机点开电子版判决书,心情那叫一个激动,从头看到尾,一字不落的读了一遍。
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为偷逃税款,故意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销售后收入不入帐,偷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七百六十八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米家鸿虽为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但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证明,医药公司实际由总经理宫兆光负责。
医药公司将生产的膏药中,四十六万三千五百六十二盒登记在医药公司正式帐上,剩余七十三万六千七百八十一盒膏药采用不登记入库的方法,另做记录,可由药厂销售人员以打白条形式领走,上述行为系宫兆光授意所为,无证据证明米家鸿具有决定、批准、授意、指挥企业人员不列或少列收入,从而偷税的行为。
因此,认定米家鸿系医药公司偷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医药公司构成偷税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主文,即被告单位医药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米家鸿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医药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三、被告人米家鸿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