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章 罪与非罪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陶继虽曾取得医师资格以及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在家中接诊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陶继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毕。”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继持有医师资格,在一九九九年又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其不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在家中接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立法本意。
辩护人认为,非法行医罪是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罪名,其适用对象主要是一些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在社会上打着治病救人的幌子,到处骗取钱财,坑害百姓,甚至侵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
非法行医不仅违反医疗管理秩序,更危害社会上不特定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
由此可见,《刑法》设置非法行医罪的目的,所针对的不在于如何行医,而在于谁在行医;针对的是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打着治病救人的名义,骗钱的行为。
二、执业医师资格与医生执业资格含义相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医师法》实施,《执业医师法》废止)中的‘执业医师资格’,在立法本意上无本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其目的都在于要求为患者看病的人应当掌握国家认可的专业医学知识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