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零零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两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关江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被告人关江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看向被告席上一脸惶恐的关江。
“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当时太害怕了,呜呜……请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改……”可能是听到检察员建议死刑,关江直接崩溃了,眼泪跟洪水似的,哭的泣不成声,全身颤抖。
毕竟他才十八九岁,刚刚成年,尚未真正的踏入社会就要被判死刑,他承受不住也很正常。
待关江情绪稍微稳定后,审判长看向杜庸:“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关江在盗窃过程中,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刑,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在盗窃过程中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的情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目的方面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到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捕或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本案中,被告人关江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村子居住,彼此互相熟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系年仅十岁的小孩子,并无抓捕被告人的意思和能力。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杀人的原因就是担心被害人将其盗窃的事情说出去,意图杀人灭口。”
最近事情比较多,实在赶不出来,今天先更两章。日后定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