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1章 什么是本案的‘物品’?
“对上述两种网络聊天的行为,能否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首先要考察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淫秽性,其次还要求其符合“传播”特征。
针对于网络L聊行为的淫秽性的认定,具体可以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出台的《关于认定淫秽S情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具有淫秽性的情形包括:1、淫秽性地具体描写X行为、X交及其心理感受,基本上小黄文就是这个情形……
网络L聊是一种通过网络聊天室、摄像头,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展示自己L体的行为,由此向观众所传递出来的信息显然具有强烈的淫秽性。
这一点,你们都认可吧?”孟广达看向周颖二人。
二人均点头,对孟广达的意见表示认可。周颖觉得似乎是这么回事。
孟广达喝了口茶水,继续道:“第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还要求犯罪行为符合‘传播’的特点,将淫秽信息广为扩散,从而影响公众对于X的感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传播”,一般是指散布或者使他人可以得到或获取;也就是说,传播必须具有一定范围的公然性,或者说必须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取或使用。
由此可见,网络L聊并不能一概视为传播行为。
其中,对于“点对点”式L聊,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私密性,L聊在双方之间秘密进行,并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性的感情,这种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要求,因而这种通常发生于夫妻、情侣之间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的陌生人之间L聊,应该依靠道德约束而不应该动用刑法调整。
相反,‘点对面’式的L聊方式使人类的各种X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类的X羞耻感,严重侵害了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
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L聊方式,在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设立主持人、招揽会员,大肆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S情信息,非法牟利,还诱发其他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