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9章 一朵不结果实的花
反复看了几遍案卷后,方轶利用一天的时间起草了一份律师辩护意见,次日一早邮寄给了京城的最高院。
邮寄后不久,方轶接到了最高院负责钟维灿贩独案死刑复核法官的电话,让他一日后去最高院面谈。方轶心中一阵兴奋,看来这案子有戏。
快到中午时,方轶从最高院出来后给钟维成打了电话,把面谈的情况告诉了他,让他等消息。
这一日,方轶正在办公室看材料,曹永正兴冲冲的走了进来。
“方律师,之前我向您请教的那个于利东企业改制受贿案,判决下来了。这是判决书。”曹永正双手将一份判决书递给了方轶。
这是他转到方轶团队后办的第一个刑事案子,他想给方老大一个好印象,所以压力比较大,不过还好基本上判决结果符合他的预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利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锅炉厂厂长和该厂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在锅炉厂土地转让和在动员该厂职工搬迁以便万晟公司顺利完成拆迁的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职务上的帮助并从中索取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于利东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于利东向万晟公司索取二万元现金支票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于利东在检察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向万晟公司董事长管克宇索取现金十万元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利东归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利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判决被告人于利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对被告人于利东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