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2章 B计划
听了检察员的回应,杜庸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金融市场也是市场,将金融秩序与市场秩序分开理解有些不妥。大意了!不过好在还有B计划。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看向他。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只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如下:
二零一零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个人犯罪追诉标准规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额为十三万元,如果适用该标准,显然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杜庸的话音刚落,被告席上的赖子星一怔,这是啥意思啊,我请的律师怎么不为我说话,顺着检察院说啊,叛变了?!
“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行为不能简单适用该标准。理由如上:
第一,《标准七》中没关《刑法》第七百七十七条第七项追诉标准的规定来源于2001年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标准七》沿用那一标可子立的基础。
当时,该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生产、流通领域非法经营专营、专卖或者其我限制买卖的物品,及买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行为。
第八,从《标准七》的效力来讲,根据最低人民法院2010年上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低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七))的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