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是否为积极参加者?

张益达面无表情地点点头。

对!

是他说的!

那又如何?

安月明道:“张检察官所言,李思明等人为具有群体性的社会闲散人员,因此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他顿了顿,继续道:“那么,主体要件中,是否还有一个条件呢?”

什么条件?

坐在张益达身旁的李笙笙不解。

“聚众斗殴罪的实施主体,一般是首要分子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本案中,黄涵正属于被迫引起事端的人,怎么可能属于积极参加者?”

“反观被告人李思明,我觉得他目标明确,后续找茬的行为,明显是对黄涵正的打击报复,我觉得,硬要说本次事件涉及到刑事责任,我觉得案件的主谋,理应归为他身上。”

是否为积极参加者?

这种其实很难去定性,一般来说,都是看案件里面,到底哪些人的表现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来决定的。

这个案件里面,李思明和他的几个小弟,因为喝得烂醉,被黄涵正三下五除二撂倒,然后受了一些擦伤和肌肉红肿之类的外伤。

从表面上来看,确实黄涵正的行为要比其他人造成的后果要严重得多。

安月明的发言并没有结束。

他继续道:“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对象,我想在这里还需要跟张检察官重申一遍。”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对象,应当是首要分子的其他积极参加者。”

这一句话,完全就将黄涵正的行为从聚众斗殴罪剥离出来。

在场人微微一愣。

他们在座的人其实很多都懂一些法律,不管是律师还是新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