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后,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法制工大常委会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均规定:采取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本案在案证据材料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显示立案的时间是2001年10月26日;《侦破经过》显示,公安机关至迟在2001年10月17日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侦查。技侦手段采取在前、立案在后,立案前的技侦措施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也没有附卷。上述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由此所获取的证据不应采信。
其次,即使认定被告人赵太喜构成犯罪,量刑时应该考虑赵太喜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教唆一方,属于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用以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系由违法采取的技侦措施获取,不应采信用以指控犯罪成立。即使犯罪成立,李某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低于其他人,且具备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酌情采纳。
此致
蓉城人民法院
原本还对秦志峰意见很大的赵家人听到庭上赵志峰给出的辩护意见,一个个你看看我我看看你。
要知道赵恩太是公检法系统出来的,赵家的晚辈还是懂一些法律的。
秦志峰的辩护词可谓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赵太喜想不减刑都难。
“没看出来这小子还可以!”
“难怪老大会让他当辩护人!”
“嘘,小声点,这个时候别说话,马上就要宣判了!”
赵家人听到这儿也万分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