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说的“人性”,我没能理解。
紧接着,又连续发生了好几件,我不太能理解的事儿。
让我对“人性”两个字,更加的不理解了。
随着公司把业务转给了我,我的业务量,突然加大了不少。
来的工人,也越来越多。
这里面,不乏有各路的“大神”们,不断的让我,开阔视野。
按照我们中介之间的协议,新方中介提供工作岗位,中方公司提供就业人员。
新方要保证,工作机会真实有效。
中方要保证,提供的人员身体健康,符合新加坡政府和公司的要求。
正常的流程是,工人在中国中介那边报名后,先去做出境体检,符合要求的,我们才安排面试。
不过,有些工人担心体检之后,录取不上,白白花了体检的钱,就等着录取以后,再去做体检。
这个流程,倒也没出过什么意外。
国内的体检,只是证明身体达到出国标准。
到了新加坡之后,新方还要自己再体检一次。
于是,有一些人,便想节省国内的那份儿体检费,觉得自己身强体壮,肯定没问题,录取之后,直接就飞到新加坡来体检。
结果到了这边,体检不合格……
各种奇葩的不合格。
传染性疾病,新加坡是不允许上岗的。
有人,是带着肺结核来的。
这病,治倒是能治,就是花新币,一块顶五块,治好了才能上班。
这期间的吃和住,是一笔巨大的费用。
雇主还要一直空着岗位,干等着。实在等不及的话,只能高薪请小时工,暂时顶一下。
这对双方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如果严格按照合约来讲,合约的一方,因自身问题不能履行合同的,是需要承担双方的损失的。
但工人,一是本来就没钱,二是治病还要花不少钱,雇主倒也没有较真,没有真的要求赔偿过。
我也会因为这些特殊情况,多增加不少的工作量。
需要跟政府解释原因,并申请延期,还需要带人到上级医院预约治疗等等。
就因为工人出国前,偷偷的想省个体检费,我得跟着赔进去不少的时间和费用,远超国内体检的那点儿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