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章 竣工工程量确认书

遥远的日子 海杰 1079 字 5天前

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特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之一胜利集团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2、请求裁决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一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同时,申请人一方还向仲裁庭提供了劳动合同书、汇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胜利集团总部印发的处罚通报文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左红答辩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并无不妥之处。

首先,一期工程后,集团总部通过审计发现申请人在现场管理、工程量验收中存在失职渎职,对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负有责任。我公司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和胜利集团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

其次,扣罚12个绩效和未发放的年终奖,将其列入集团对外招聘黑名单,永不录用是我公司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内部管理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该管理行为有效。

在汇远公司承揽的高铁建设一期工程的施工工程量确认书中,均有申请人任小玉的签字,胜利集团审计部门在一期工程专项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存在虚报、虚增工程款情形,导致公司多支付工程款额多达500余万元。涉嫌工程施工队并已承认存在上述虚报、虚增工程款情形。而申请人做为建设单位即汇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代表,负责工程预算事项,并未能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对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即,左红律师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胜利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一)因个人过失,导致集团、项目公司利益受损情节严重且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二)违反集团、项目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集团、项目利益受损情节严重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